職安保護勞工未滿18歲與懷孕婦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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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較項目 |
第29條:未滿十八歲者 |
第30條:妊娠中及產後女性勞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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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對象 |
未成年勞工(未滿18歲) |
妊娠中及分娩未滿一年之女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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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立目的 |
保護身心發展未成熟的青少年 |
保護胎兒健康與母體安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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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工作類型 |
高風險作業、重物、輻射、粉塵、電力等共15項 |
類似禁項但針對「影響胎兒/母性」的特殊危害,例如弓形蟲、致病微生物等,共14+5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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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別條件 |
若無法適應原工作,雇主應配合醫師建議調整 |
經保護措施與書面同意可例外;未告知情況下違規可免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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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禁止項目(部分) |
鑿岩機、重物處理、起重機、輻射、有害化學品、滾輾作業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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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外機制 |
無例外,強制禁止 |
可經保護措施+書面同意後例外 …..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與第30條:速讀記憶筆記 以下為第29條(未滿18歲勞工)與第30條(妊娠中及分娩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)禁止從事之危險或有害作業項目彙整,協助考試速讀記憶。 一、兩者都禁止(未滿18歲 & 妊娠/產後) • ● 礦坑工作 • ●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• ●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• ●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• ●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• ● 起重機、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• ● 動力捲揚機、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• ●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• ●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二、僅未滿18歲禁止 • ● 處理爆炸性、易燃性物質之工作 • ● 氯氣、氰化氫、苯胺等有害物場所工作 • ● 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• ● 運轉中機器或傳動裝置清理、上油、修理等 • ● 超過220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• ● 鍋爐之燒火與操作 三、僅妊娠中禁止 • ● 異常氣壓之工作 • ● 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、德國麻疹等感染源 • ● 暴露於三氯乙烯、二硫化碳等危害性化學品 • ● 暴露於致病或致死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四、僅分娩未滿一年禁止 • ● 礦坑工作(重複出現) • ●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(重複出現) • ●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(重複出現) • ●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(重複出現) • ●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危險或有害作業 五、記憶小技巧(圖像化聯想) ● 3 礦 + 3 機械類 + 3 化學類:礦坑、鉛、輻射;鑿岩、起重機、捲揚機;苯胺、麻疹、毒溶劑。 ● 未成年怕電怕爆炸,孕婦怕毒怕病菌,產婦怕震怕重物。 ● 法條靈活但原則不變:主管機關可依科學進展增列項目,雇主應主動瞭解與遵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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